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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監字第 00084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各監院所校醫務中心(病舍)收治收容人,應確實依說明之規定辦理

案由

各監院所校醫務中心(病舍)收治收容人,應確實依說明之規定辦理

主旨

各監(院、所、校)醫務中心(病舍)收治收容人,應確實依說明之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收容人患病應經醫師診斷後,依病況需要,方得收治於醫務中心(病舍)。

二、收容人收治於醫務中心(病舍)期間,應敦請醫師隨時查看收容人之病況,若收容人之病況已獲控制,應即送回收容人場舍。

三、醫務中心(病舍)場舍主管對於收容人之行狀,應嚴予考核,嚴格禁止有欺弱凌新或黑道把持之情事。

四、收治醫務中心(病舍)收容人之名冊,應按月造冊以備查考。

正本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看守所、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誠正中學、明陽中學

副本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矯正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監字第 00084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7 月 05 日發布,要旨:各監院所校醫務中心(病舍)收治收容人,應確實依說明之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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