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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監字第 00148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為減輕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負擔,提高行政效能請依說明辦理

主旨

為減輕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負擔,提高行政效能,請依說明二修正或廢止各表格。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第八一一次部務會報第一號應辦事項辦理。

二、廢止或修正之報表計有七項:

(一)廢止一項:因本部統計處已有類似之統計資料,為避免重複,故本部八十年一月十六日法 89 監字第○○七四一踸函頒之「煙毒犯人數統計表」(原月報)自八十九年一月起應予廢止。

(二)修正六項(下列報表係為統計數據資料,為減輕所屬業務負擔並配合立法院質詢之統計需要,爰予修正。):

1、月報表修正為半年報表部份:計有前司法行政部六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台 68 字第一○二一三號函頒之「病舍受刑人動態月報表」、「在監人數暨疾病治療情形月報表」及「藥品收支月報表」等三項,自八十九年一月起修正為半年報表。

2、季報表修正為半年報表部份:計有本部八十年一月十六日法 80監字第○○七四一號函頒之「尿液篩檢名冊」、本部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法 82 監字第 一五七八九號函頒之「愛滋病篩檢報表」及「健康檢查統計表」等三項,自八十九年一月起修正為半年報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

副本

本部矯正司、所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80 年 1 月 13 日法監字第 00741 號函,之「煙毒犯人數統計表」(原月報)自八十九年一月起應予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司法行政部民國 68 年 10 月 18 日台 68 字第 10213號函,之「病舍受刑人動態月報表」、「在監人數暨疾病治療情形月報表」及「藥品收支月報表」修正。

3.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80 年 1 月 13 日法監字第 00741 號函,「尿液篩檢名冊」修正。

4.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82 年 7 月 30 日法監字第 15789 號函,「愛滋病篩檢報表」及「健康檢查統計表」等修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監字第 00148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12 月 12 日發布,要旨:為減輕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校負擔,提高行政效能請依說明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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