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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矯字第 00005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函示臺灣彰化監獄增設肺結核專區收容肺結核病收容人,各監所原符合移禁臺灣基隆監獄之肺結核病收容人應移禁臺灣彰化監獄醫學中心執行與治療

主旨

因臺灣基隆監獄氣候潮濕且設備老舊,不宜作為收容肺病收容人之用,本部爰於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以法 87 矯字第○○一六四八號函准臺灣彰化監獄增闢肺結核專區收容患肺結核病收容人,嗣後各監獄、各技能訓練所原符合移禁臺灣基隆監獄之肺結核病收容人(收容人、受感訓處分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應移禁臺灣彰化監獄醫學中心執行與治療。請查照辦理。

正本

各監獄、各技能訓練所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看守所、輔育院、觀護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矯字第 00005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2 月 02 日發布,要旨:函示臺灣彰化監獄增設肺結核專區收容肺結核病收容人,各監所原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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