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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矯字第 00753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情節重大,而規定報請撤銷假釋者,其殘餘刑期之執行,應以更犯罪或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其行為發生之時間,認定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

主旨

有關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情節重大,而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經報請撤銷假釋者,其殘餘刑期之執行,依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前段規定,應以更犯罪或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其行為發生之時間,認定適用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請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矯字第 00753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4 月 22 日發布,要旨:有關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情節重大,而規定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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