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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矯字第 01963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修正「各監獄技能訓練所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彰化監獄治療注意事項」

主旨

修正「各監獄技能訓練所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彰化監獄治療注意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為配合臺灣彰化監獄增闢肺結核病監成立,縮短各監獄肺結核病犯移監作業時程,俾利收容人及早接受治療,故將「各監獄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基隆監獄治療注意事」修正為「各監獄技能訓練所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彰化監獄治療注意事項」。

二、另有關收容監獄及收容對象,因時移勢遷,亦有同時修正必要,併此說明。

三、檢附「各監獄技能訓練所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彰化監獄治療注意事項」及「各監獄技能訓練所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彰化監獄治療注意事項新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各乙份。

正本

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

副本

本部矯正司(六份)、臺灣技能訓練所、各看守所

附件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彰化監獄治療注意事項一 臺灣彰化監獄 (以下簡稱彰化監獄) 專收容各監獄、技能訓練所開放性肺結核症,或染開放性肺結核症而病情嚴重之收容人,一般性之病犯暫不收容。

二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有應移送彰化監獄治療必要之肺結核症收容人時,檢具當地結核病防治所 (院) 或公立醫院診斷證明,使用X光片,造具名冊,經送彰化監獄,由彰化監獄特約專科醫師審核後,擬具處理意見報部核定。

三 法務部對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函報移送彰化監獄之結核病收容人,依左列順序核定移送:

(一) 患開放性肺結核症收容人。

(二) 患染開放性肺結核症而病情嚴重之收容人。

(三) 前二款之收容人病情輕重相同者,以無隔離病房、醫療設備較差之監獄、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為優先。

四 彰化監獄收容肺結核症收容人容額定為一百名,如其收容人數未滿容額,應主動報請法務部核定移送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函報有案之收容人。

五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對法務部核定移送彰化監獄之收容人,應告以在接受治療期間,應恪守監規,靜心療養,不得違規。

前項收容人在彰化監獄治療期間,如連續違規達三次以上,情節重大,顯有影響其他患病收容人治療之情形者,彰化監獄得檢具事證,函報法務部核准,送回原監獄、技能訓練所執行。

六 彰化監獄對於前項收容人所患之肺病,應作有效之治療,並充實肺結核病第一、二線之各項藥品,改善飲食營養,以發揮病監之功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矯字第 01963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6 月 16 日發布,要旨:修正「各監獄技能訓練所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彰化監獄治療注意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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