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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矯字第 03608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關於收容人在監院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其報請相驗等有關程序疑義

主旨

關於貴監函報收容人在監院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其報請相關等有關程序,實務上已生疑義,究應如何處理為當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 明:一、復貴監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花監總字第二二六四號函。

二、關於收容人在監院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其報請相驗等有關程序,實務上已生疑義,究應如何處理為當乙案,按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受刑人在監死亡,監獄長官應通知檢察官相驗及通知其家屬,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羈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被告死亡者,應即報請檢察官相驗,並將死亡證明書函報監督機關。……」依上開規定,收容人在監院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者,應即報請檢察官相驗,檢察官如認必要,自得指揮司法警察偵查。

正本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台灣花蓮監獄

副本

本部檢察司、矯正司(六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矯字第 03608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7 月 19 日發布,要旨:關於收容人在監院所死亡(含戒護住院死亡)其報請相驗等有關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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