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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院台祕議字第 880900482 號
要旨
公務員如經監察院提案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各主管機關對其升遷案,宜審慎處理
主旨
公務員如經本院提案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各主管機關對其升遷案,宜審慎處理。請 查照並轉飭所屬辦理。
說明
一 依據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本院第三屆第四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按監察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被彈劾人員在懲戒案進行期間,如有依法升遷應於懲戒處分後撤銷之,但其懲戒處分為申誡處分者不在此限。」又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分別規定公務員受休職、降級、減俸、記過之懲戒處分者,在一至二年內不得晉級、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三 公務員如有違法失職,經本院提案彈劾,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其懲戒情形固尚未定,惟在此期間,公務人員甫被彈劾,主管機關卻即率然予以升遷,勢將影響監察權之行使甚大,顯非適當,本院極為關切。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 100 年 7 月 25 日局力字第1000044692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