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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人字第 001327 號
要旨
廢止「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主旨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施行期間已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八日屆滿,當然廢止。本部業於八十九年六月廿八日以法八十九人字第○○一三二四號公告,茲檢送公告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附件
法務部 89.06.28 (89) 法人字第 001324 號公告
主旨
本部「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施行期間已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八日屆滿,當然廢止。特此公告。
依 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