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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人字第 01143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監獄委託公立醫療機構對犯妨害性自主罪受行人實施診療費用之支給標準

主旨

關於本部指定之監獄委託公立醫療機構對犯妨害性自主罪而患有精神疾病之受刑人實施診斷、輔導或治療,其診療費用支給標準業經行政院核定比照各醫療機構支援所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醫師應診費暨其他醫療業務人員支援工作費支給標準支領,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八十九年三月廿七日台八十九人政給字第○○二二二四號函辦理。

二、檢附各醫療機構支援本部所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醫師應診費暨其他醫療業務人員支援工作費支給標準表影本一份。

三、所需經費在貴監年度預算相關項目下檢討支應。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人字第 01143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4 月 06 日發布,要旨:監獄委託公立醫療機構對犯妨害性自主罪受行人實施診療費用之支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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