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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角字第 0063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為配合中央健康保險局推動全民健保業務,各執行機關應於受刑人之假釋證書加註「受刑人自假釋出獄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主旨

為配合中央健康保險局推動全民健保業務,各執行機關應於受刑人之假釋證書加註「受刑人自假釋出獄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請照辦。

說明

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健保承字第八九○○三五七五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正本

本部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戒治所、誠正中學、明陽中學(以上均含附件)

副本

本部所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以上均含附件)、中央健康保險局

附件

中央健康保險局 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健保承字第八九○○三五七五號主 旨:為確實告知受刑人自假釋出獄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敬請 大部惠予配合宣導,並於假釋證明書上加註說明,俾利假釋出獄之受刑人即時參加健保,以獲得醫療保障,請 查照。

說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係屬強制性保險。依全民健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一規定略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曾有參加本保險記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四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應一律參加本保險。另依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二一二六九號函規定「在監所外接受刑之執行、保安處分或管訓處分之執行者,應以其適當身份類別投保」。

二、為考量渠等人士不諳健保法相關規定,而誤認為假釋期間仍不符合加保資格,直至其假釋期滿欲參加健保時,依規定追溯至假釋之日加保並補收保險費,引發爭議。爰請 大部於假釋證明書上加註「受刑人自假釋出獄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並轉知所屬機關配合宣導,俾利渠等人士知悉相關規定,以維權益。

三、菏承 協助推動全民健保業務,僅致謝忱。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行政院衛生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角字第 0063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3 月 08 日發布,要旨:為配合中央健康保險局推動全民健保業務,各執行機關應於受刑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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