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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072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關於「國家賠償求償權之行使,求償之對象為政府機關者,似可循會計程序處理」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 貴處函詢本部七十八年十月七日法 78 律字第一七○六八號函釋「國家賠償求償權之行使,求償之對象為政府機關者,似可循會計程序處理」適用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處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八九) 一工法賠字第八九六五九五一號函。

二 查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係以國家或其他公法人 (均為行政主體) 為損害賠償責任之主體,賠償義務機關僅係代理國家或其他公法人受理賠償之請求,並對於就損害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或其他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行使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參照) 。是以,賠償義務機關與求償對象之機關如係屬同一行政主體,因其權利義務皆歸屬於同一行政主體 (翁岳生,「法治國家之行政法與司法」,一九九四年六月初版第一七四項參照) ,為免造成該行政主體所屬機關間「自我求償」,此種情形似不宜行使求償權。反之,如賠償義務機關與求償對象之機關係分屬不同之行政主體 (例如:分屬國家與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 ,則因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互異,並非同一行政主體所屬機關間「自我求償」,自仍得行使求償權。本部七十八年十月七日法 78 律字第一七○六八號函之見解,應予變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字第 0072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4 月 23 日發布,要旨:關於「國家賠償求償權之行使,求償之對象為政府機關者,似可循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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