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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18197 號
要旨
有關工業區開發之土地徵收事宜
全文內容
按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條第三項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參照行政院八十八年五月四日台八十九內字第一七四二二號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該條例草案總說明:「現行土地徵收之法制,除土地法中列有專編規定外,其他相關法律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亦另有特別之規定;由於規定紛歧,形成一制數法之現象,……尤以土地徵收程序互異,補償項目及標準不一,造成徵收土地之阻力日益劇增,為整合紛歧不一之現行土地徵收法律,……其他法律與本條例 (草案) 有不同規定者,自本條例公布生效之日起,應優先適用本條例……」之意旨,本件 貴局來函所詢有關工業區開發之土地徵收事宜,自應依前開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似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