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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194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國家音樂廳交響樂團似應受工會法第四條規定之限制

全文內容

按工會法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本件國家音樂廳交響樂團如依教育部來函附該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台 (八八) 社 (五) 字第八八一四一九八七號函說明二中所稱,係該部所屬之教育事業,且其團員非屬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三號解釋所稱之「教育事業技工、工友」,則似應受工會法第四條規定之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字第 0194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6 月 08 日發布,要旨:國家音樂廳交響樂團似應受工會法第四條規定之限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