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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196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關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第三十二組有關對電子遊戲場業核准條件規定,於實際執行時發生疑義之意見說明

主旨

關於貴部函詢「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第三十二組有關對電子遊戲場業核准條件規定,於實際執行時發生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經 (八九) 商字第八九二○九九○二號函。

二 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是以有關電子遊戲場業管理事宜,自應依該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對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而言,似尚無普通法或特別法之適用問題。

三 依前開條例第八條規定:「電子遊戲場申請設立時,其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營業場所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另同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惟上開「距離五十公尺以上」之限制,其立法意旨究屬「最低標準」抑或「統一標準」,條文文義上未臻明確。如屬「最低標準」,地方政府自得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中訂定高於五十公尺以上之標準,而無牴觸法律之問題,惟如屬「統一標準」,則地方政府訂定之距離限制自不得有違上開之規定,且如地方政府訂定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中有不符上開規定之情形者,即應配合檢討修訂之。準此,本件「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第三十二組有關對電子遊戲場 (電動玩具店) 設置距離之限制,究有無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疑義,宜請 貴部依上開條例第九條規定之立法意旨,本於主管機關立場依職權衡酌之。另參照所附會議紀錄內政部營建署之意見謂「規範行業設立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宜回歸都市計畫法令規定辦理,不宜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中規定,以免衍生爭議」乙節,頗有參考價值,但宜透過修法解決,併予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字第 0196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7 月 13 日發布,要旨:關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與「台北市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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