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21735 號
要旨
參照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所準用條文及第二十六條有關作成公證書規定反面以觀,原則上不以公證人得體驗即在公證人面前發生或存在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為限
全文內容
案經轉請司法院秘書長表示意見,據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八九) 秘台廳民三字第○九四二六號函復略以:「……二、依公證法認證之文書,僅具形式上證據力,其內容之真確性,由接受該文書者依相關法令認定,若有爭執,應另循訴訟等程序解決,核先敘明。請求認證之文書所載內容,參照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所準用條文及第二十六條有關作成公證書規定 (認證未準用) 反面以觀,原則上不以公證人得體驗即在公證人面前發生或存在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為限。至有無第十七條所定情事或其他依法應拒絕請求之情形 (例如由代理人請求而未提出本人之授權書等),則應視具體個案而定。三、以上意見僅供參考。關於駐外館處得否認證『授權期間始期早於授權書製作或認證日期』之授權書問題,事涉辦理是項業務之法令規定及個案情形,尚請本諸權責自行卓酌。」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