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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4033 號
要旨
關於耕地申辦信託登記有否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耕地申辦信託登記有否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台 (八九) 內中地字第八九二○三七三號函。
二 按「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法第一條定有明文,故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處分,為信託關 係成立之要件。本件有關耕地所有權人欲將耕地信託予他人者,仍應踐行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程序,始可成立信託關係,縱權利移轉之原因登記為「信託」,仍無礙該信託登記屬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本質。至貴部於前開函說明三所引財政部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一三一六三號函,經查係就土地增值稅課徵與否表示見解,對此,本部未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