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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4423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關於未成年人離婚後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疑義

主旨

關於未成年人離婚後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台 (八九) 內戶字第八九一一一八三號函。

二 未成年人離婚後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乙節,依通說見解認因結婚而取得之行為能力,在財產上行為不因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等原因而消滅 (郭振恭著,民法,第三十七頁參照) 。惟在身分行為方面,因身分行為之成立係以意思能力為前提,故如未成年人離婚後,再為身分行為時如仍未成年,則仍應依民法親屬編相關規定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其身分行為始為適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決字第 04423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發布,要旨:關於未成年人離婚後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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