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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44238 號
要旨
關於未成年人離婚後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疑義
主旨
關於未成年人離婚後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台 (八九) 內戶字第八九一一一八三號函。
二 未成年人離婚後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乙節,依通說見解認因結婚而取得之行為能力,在財產上行為不因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等原因而消滅 (郭振恭著,民法,第三十七頁參照) 。惟在身分行為方面,因身分行為之成立係以意思能力為前提,故如未成年人離婚後,再為身分行為時如仍未成年,則仍應依民法親屬編相關規定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其身分行為始為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