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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檢決字第 038640 號
要旨
有關建請司法院成立專庭,審理黑金案件決議乙案
主旨
有關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第二次檢察長業務座談會,其中編號第九號提案建請司法院成立專庭,審理黑金案件決議乙案,據司法院秘書長函復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行。
說明
一 依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八九) 秘台廳刑一字第二三三九九號函辦理。
二 司法院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將 (一) 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 (二)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介入公共工程之案件、 (三) 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被害法益達金額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或其他使用不正方法,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或破壞社會經濟程序,被害法益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案件、 (四) 案件繁雜或社會矚目之貪污案件、 (五) 案件繁雜或社會矚目之賄選案件列入司法院訂頒之「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中,規定各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除原屬專業法庭 (如治安、肅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案專庭) 辦理者,仍由各專業法庭辦理外,均適用該注意事項之規定處理。故此類案件均由各法院之專庭審理,且應依上開注意事項規定速審速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