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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矯字第 0008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有關各監、院、所、校員工消費合作社改進事項如說明

主旨

為杜絕外界物議,建立獄政新形象,提示各監、院、所、校員工消費合作社改進事項如說明,請照辦。

說明

一、自本(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各監、院、所、校應停止委辦員工消費合作社販售菜餚(無論是自製或委託代售),相關販售菜餚之規定應停止適用。

二、百貨部門,日用品類之委辦仍予以保留。惟食品類部分,限定委辦項目如下:

(一)糕餅類:包含餅、乾(干)、酥、派、片、零嘴、捲等。

(二)罐頭類:包含醬菜、肉品、水果等。

(三)速食類:包含泡麵、麥片、奶粉、咖啡等。

(四)麵包類。

(五)茶葉類:包含茶包。

(六)飲料類:以鋁箔包、寶特瓶為宜。

(七)水果類。

三、除上述販售七類食品外,非經報准不得巧立名目,逕行販售,尤其禁售點心類食品(如肉粽、肉丸、涼麵等),並應確實遵守售價不得高於市價以及一般性物品每日每人消費二百元之規定。

四、本部將派員視察辦理情況,未按規定辦理者,將懲處相關失職人員。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誠正、明陽中學

副本

本部矯正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矯字第 0008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8 月 17 日發布,要旨:有關各監、院、所、校員工消費合作社改進事項如說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