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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矯字第 00151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檢送「法務部所屬各監所辦理作業廠商委託加工業務防弊措施」

主旨

檢送「法務部所屬各監所辦理作業廠商委託加工業務防弊措施」乙份,請查照。

說明

就前開防弊措施,各監所可依機關環境、戒護人力、設施及主客觀條件調整辦理,惟仍應依規定落實作業材料、成品進出之檢查工作及加強承攬委託加工作業廠商流程之控管,澈底杜絕弊端發生,本部並將列為嗣後業務視察之重點工作。

正本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

副本

抄陳本部部、次長室、各看守所、本部政風司、會計處、矯正司(視察室、第三科、第五科)(均含附件)附件 一:法務部所屬各監所辦理作業廠商委託加工業務防弊措施壹、落實委託日工廠商作業材料、成品之檢查工作:

為杜絕作業廠商受收容人所託,或為圖利,利用載送作業材料、成品進出監所與指導收容人作業技術之機會,夾帶違禁、危險等物品,造成戒護管理困擾及危害監所安全,各監所於辦理作業材料、成品檢查時,應確實依下列流程及防弊措施辦理:

一、作業材料、成品進出之檢查流程:

1.檢查站(門衛、側門、車檢站)檢查人員至少二人。

(1)車輛進入檢查站第一道鐵門熄火待檢。

(2)查驗身分證明文件及保管不得攜入之物品(如行動電話、菸酒、檳榔等)與核對送料單之品項是否與實際作業材料相符。

(3)將廠商名稱、進入時間、司機姓名、車號、人數與送入材料品項登記於檢查站(門衛、側門、車檢站)進出檢查登記簿。

(4)對車輛內外(範圍涵蓋前座、車身與底盤)及送入材料實施初檢(如查獲違禁品或遇有突發狀況一律通報戒護科《課》聽候處理)。

(5)檢查完畢後將檢查結果登記於檢查登記簿,檢查人員應簽名以示負責,並通知複驗站人員後始能進入檢查站第二道鐵門。

(6)司機至指定休息區,由監所另派專人擔任駕駛將車輛開至複驗站(第三道鐵門),如確因人力不足或特殊車種,須由廠商司機自行駕駛時,則請其填具切結書,並應①請司機將攜帶之物品存放於保管箱②檢查其衣物後,發給「出入許可證」始予放行。

2.複驗站(教區、中央站)-檢查人員至少二人。

(1)車輛熄火停放適當位置,車門上鎖、車窗關閉,鑰匙集中保管,司機至指定之休息區,並嚴禁與收容人接觸。

(2)將廠商名稱、進入時間、司機姓名、車號、人數與送入之材料之品項、數量登記於複驗站(中央台、教區)進出檢查登記簿。

(3)對車輛內外(範圍涵蓋前座、車身與底盤)及卸下之材料實施集中複檢(如查獲違禁物品或遇有突發狀況一律通報戒護科《課》聽候處理)。

(4)檢查完畢後將檢查結果登記於檢查登記簿,檢查人員應簽名以示負責,並通知搬運隊(或教區科《課》、作業土場)儘速將作業材料搬運至工場(全程監控搬運之收容人不可脫離視線)。

(5)材料卸下後車輛立即駛離。

3.作業工場-(1)監控作業材料搬運進入工場之過程。

(2)核對送料單之品項、數量是否與實際材料相符。

(3)對作業材料實施複檢(如查獲違禁物品或遇有突發狀況一律通報戒護科《課》聽候處理)。

(4)將檢查結果登記於工場檢查登記簿(或工場日誌),檢查人員並應簽名以示負責。

(二)作業成品之檢查流程:

1.作業工場-(1)清點作業成品數量及實施初檢(如查獲違禁物品或遇有突發狀況一律通報戒護科《課》聽候處理)(2)將檢查結果登記於工場檢查登記簿(或工場日誌),檢查人員並應簽名以示負責。

(3)作業成品儘速搬運至複驗站(通知教區科《課》員、搬運隊、複驗站人員)(4)監控作業材料搬運進入工場之過程。

2.複驗站(教區、中央台)-檢查人員至少二人。

(1)收容人搬運作業成品至複驗站(第三道鐵門)時監控不可脫離視線。

(2)核對出貨單之品項數、量是否與作業成品相符。

(3)對作業成品實施集中複檢(如查獲違禁物品或遇有突發狀況一律通報戒護科《課》聽候處理),檢查結果登記於複驗站(中央台、教區)進出檢查登記簿,檢查人員並簽名以示負責。

(4)裝載成品之車輛如由廠商司機自行駕駛時,應請其熄火停放適當位置,車門上鎖、車窗關閉,集中保管鑰匙,司機至指定之休息區,並嚴禁與收容人接觸。

(5)全程監控作業成品搬運上車之過程。

(6)檢查車輛內外之前座、車身及底盤。

(7)將廠商名稱、出貨時間、司機姓名、車號、人數與作業成品之品項、數量登記於檢查登記簿,並通知檢查站人員後始能放行。

(8)成品裝載後車輛立即駛離。

3.檢查站(門衛、側門、車檢站)-檢查人員至少二人。

(1)載運作業成品車輛進入檢查站第二道鐵門熄火待檢。

(2)核對出貨單之品項是否與作業成品相符。

(3)對作業成品及車輛(範圍涵蓋前座、車身及底盤)實施複檢,檢查結果登記於檢查站(門衛、側門、車檢站)進出檢查登記簿,檢查人員並簽名以示負責。

(4)發還廠商司機保管之物品,收回「出入許可證」,並檢查其衣物。

(5)將廠商名稱、出貨時間、司機姓名、車號、人數與作業成品之品項登記於檢查登記簿。

(6)車輛立即駛離檢查站第一道鐵門。

二、防弊措施:

(一)檢查站及複驗站之檢查人員應至少各二人,且須隨時或定期輪調,避免日久玩生;如確因警力不足,作業導師亦須協助辦理檢查工作。

(二)檢查人員應落實檢查工作,確實查無違禁物品後,始可放行,並於檢查登記簿簽名以示負責,如發現有包庇掩護之情事,應負偽造文書及圖利他人之刑事責任。

(三)擔任檢查站、複驗站、各作業工場及搬運隊主管等人員之品德操守應加強考核,嚴禁接受廠商送禮或邀宴。

(四)檢查站、複驗站應裝置監視系統,實施監控及全程錄影存查;檢查時如有必要並應配合使用金屬控測器、金屬探測門或檢查溝等設施輔助人、車之檢查工作。另檢查站第一道及第二道鐵門應嚴禁同時開啟。

(五)廠商之司機或技術指導人員因故或特殊原因,未持有「出入許可證」者,須經通報戒護科(課)確認身份後由作業導師陪同方可進入戒護區。另廠商技術人員進入工場指導收容人作業時,作業導師亦應陪同並協助戒護。

(六)廠商車輛進入戒護區時,應著重於違禁品之安檢及送料單品項、數量是否與實際材料相符;駛離戒護區時,則著重所運載成品是否與出貨單相符及是否有收容人夾藏於車內伺機潛逃。

(七)與作業廠商訂定之委託加工契約中應載明派遣之技術指導與搬運材料、成品等人員進出時不得為收容人傳遞信函、書狀、現金、物品與夾帶菸酒及其他未許可攜入之物品,亦不得任意前往與工作無關場所與收容人交談,如違反約定,查獲之違禁品除依法處理外,廠商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並得終止契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一律移送法辦;另如發現監所人員參與者,亦一併嚴辦。

(八)應要求作業廠商提供擔任送貨司機及派遣之作業技術指導人員之背景資料,隨時查證。

(九)作業材料、成品進出時,檢查站及複驗站應隨時與教區科(課)員、工場主管(或搬運隊主管)相互聯繫,掌握廠商人員之動態;另教區科(課)員每日應不定時對進出之作業材料、成品實施抽驗,並作成紀錄,以防範違禁物品流入工場。

(十)對於搬運作業材料、成品之收容人應確實掌握及考核,嚴格限制其工作區域,每日除例行之檢身外,並應不定時實施突擊檢查,以杜絕違禁物品流入。另每次材料、成品裝卸完畢,搬運之收容人應確實點名後,車輛始可駛離。

貳、加強辦理委託加工作業:流程之控管:

為保障收容人合理之作業報酬,防範廠商與監所承攬作業或管教人員利用委託加工作業之流程,滋生不法情事,各監所於承攬作業廠商委託加工時,應確實依下列流程及防弊措施辦理:

一、承攬委託加工作業流程:

┌────┐

(一)│徵求廠商│-廠商主動申請作業導師尋求客戶公開登報徵求└────┘ 。

┌────┐

(二)│資格審查│-審查委託加工作業廠商之財務經營狀況。

└────┘┌────┐

(三)│試 作│-依作業時間與一般勞動者之平均作業能率酌定└────┘ 課程,安排適當工場試作,期間以不超過一個月為原則。

┌────┐

(四)│議 價│-召開作業評價會議,就委託加工項目之單價或└────┘ 雇工每日報酬與人數予以議定。

┌────┐

(五)│簽 約│-作業廠商就雙方協議內容同意後,訂立契約及└────┘ 繳交相關之證件及足額保證金,開始辦理加工業務,契約並報法務部核備。

二、防弊措施:

(一)防弊措施:

1.承攬作業人員對於廠商委託加工事項,有無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如有牽涉,應行迴避:另嚴禁接受廠商送禮或邀宴。

2.請廠商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負責人身份資料及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深入瞭解其財務及營運狀況,避免積欠工資無法追索。

(二)試作期間應確實訪查其他監所或當地同類加工產品之單價及完成作業項目之難易度,訂出合理之試作單價,以杜絕廠商壓低產品單價,保障收容人合理之作業報酬。

(三)辦理議價作業時,應注意防弊事項如次:

1.作業價評會議應由機關副首長或秘書召集主持,成員除作業主管及承辦人員外,應含戒護主管、會計、政風(經機關首長指派)及工場主管等相關人員與廠商代表共同議定,議價程序完成後,應提監(所)務委員會議報告,並備,以求慎重及減少人為弊端發生。

2.有關報酬之議價方式,應先依當地廠商製造同類成品及其平均每日生產成品數量計算每件成品之報酬,或依當地僱用同類工人每人每日報酬價額及其平均之工作數量,計算每日(月)之報酬,且報酬並應依當地同類製造業受雇員平均蒂資指日之增減比率調整。

(四)辦理與廠商簽訂委託加工契約時,除應確實依法務部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法 88 矯字第○○○一九九號函頒修正之「委託加工契約書」範本及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審慎辦理簽約事宜外,另應注意防弊事項如次:

1.廠商供應作業材料如中斷或短缺而致停工,所應支付最低報酬之計算方式或金額部分,應予明定,以資明確。

2.應配合隔週休二日制及「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訂定收容人作業時間。

(五)對作業廠商之貨品應詳細載入「委託加工收料單」、「委託加工退料單」、「委託加工產品製作通知單」及「委託加工成品完成報告單」以供查考,防範以多報少及其他人為弊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矯字第 00151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9 月 07 日發布,要旨:檢送「法務部所屬各監所辦理作業廠商委託加工業務防弊措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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