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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矯字第 001824 號
要旨
有關假釋或停止執行強制工作之注意事項
主旨
各監獄及技能訓練所辦理受刑人及受處分人假釋或停止執行強制工作時,應依說明之提示注意辦理,以利保護管束業務之順利推行。請照辦。
說明
一、關於本部保護司編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案件手冊」中規定,有關假釋出獄人或停止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於假釋出獄或停止強制工作時,應通知已確實查明受保護管束人出監、出所後之戶籍地或所在地之地檢署,以便配合執行保護管束。其中「確實查明其出監或初所後的戶籍地或所在地地檢署」係指確實調查出獄或出所後所要居住的住居所住址,以便地檢署執行該假釋出獄人或停止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之保護管束。對於假釋出獄的受刑人或停止強制工作出所的處分人,如其出獄或出所後之住居所住址非戶籍地的住址,則必須於報請假釋或停止強制工作時,請其提供該住居所的戶口名簿影本及戶長同意書,始可於報告表及保護管束名冊上填寫該住居所的住址,否則應填寫戶籍地之住址。
二、對於手冊中規定「監獄長官應將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假釋受刑人預定出獄之日期通知被害人及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但被害人所在不明時,不在此限。檢察機關應依監獄長官之請求,協助提供被害人之送達處所,送達處所如屬庇護所或經被害人請求保密時,監獄並應注意保密」部分,各監獄希確實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