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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矯字第 006329 號
要旨
為配合中央健康保險局推動全民健保業務,各執行機關應於受刑人之假釋證明書上加註「受刑人自假釋出獄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主旨
為配合中央健康保險局推動全民健保業務,各執行機關應於受刑人之假釋證明書上加註「受刑人自假釋出獄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並加強宣導,以維假釋出獄受刑人之權益,請照辦。
說明
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健保承字第八九○○三五七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附件
中央健康保險局 函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 15 日健保承字第 8900357 號
主旨
為確實告知受刑人自假釋出獄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敬請 大部惠予配合宣導,並於假釋證明書上加註說明,俾利假釋出獄之受刑人即時參加健保,以獲得醫療保障,請 查照。
說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係屬強制性保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之一規定略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四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應一律參加本保險。另依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四年五月廿三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四○二一二六九號函規定「在監所外接受刑之執行、保案處分或管訓處分之執行署,應以其適當身分類別投保」。
二、為考量渠等人士不諳健保法相關規定,而誤認為假釋期間仍不符合加保資格,直至其假釋期滿日欲參加健保時,依規定追溯至假釋之日加保並補收保險費,引發爭議。爰請大部於假釋證明書上加註「受刑人自假釋出獄日起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並轉知所屬機關配合宣導,俾利渠等人士知悉相關規定,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