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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矯決字第 00020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出監(院、所、校)人就業情形調查表」廢止後,「加強矯正保護工作銜接會議」各項決議續推矯正與保護之相關銜接工作

主旨

緣「出監(院、所、校)人就業情形調查表」雖業經廢止在案,惟為確保矯治效果,請各監院、所、校續依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加強矯正保護銜接工作會議」各項決議(如附件一)推動矯正與保護之相關銜工作,本部亦將納入監所分區視察考核業務重點之一,隨時進行實地查證以察核辦理情形,請查照。

說明

依本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八十九保字第○○○○五○號函(如附件二)辦理。

附件 一:┌──────────────────────────────┐│提案一 如何應用平面文宣資料推廣更生保護 ││ ││ 提案單位:法務部監所司 保護司│├─┬────────────────────────────┤│辦│(一)更生保護會應定期編印推廣資料,報導保護措施、輔導成││ │ 功案例及有關社會服務、職業訓練、就業輔導及法律服務││ │ 等資料,以協助監所收容人對釋放後之生活及早作規劃。││ │(二)各監所應配合將前開資料確實發給收容人、收容人家屬及││ │ 管教人員閱覽。 ││ │(三)更生保護會應充分利用各監所對內發行之刊物,加強更生││ │ 保護之宣導,增進收容人對更生保護認識,各分會應指定││法│ 專人負責發稿事項,各監所應全力配合協助刊登。 │├─┼────────────────────────────┤│決│照案通過。 ││議│ │└─┴────────────────────────────┘┌──────────────────────────────┐│提案二 如何結合監所矯治工作推廣更生保護 ││ ││ 提案單位:法務部監所司 保護司│├─┬────────────────────────────┤│辦│(一)更生保護會應利用當地監所管教人員集會時,派員解說推││ │ 廣更生保護,使官數人員知悉更生保護內涵及具體措施。││ │(二)更生保護會應定期至監所向收容人解說更生保護具體內容││ │ ,並安排更生成功案例當事人至各監所現身說法,各監所││ │ 應全力協助場地、人力及行政支援,以利相關推廣諮詢服││ │ 務活動之進行。 ││ │(三)法務部及更生保護會製作適於監所收容人收聽之廣播節目││ │ ,協助教化並推廣更生保護觀念,各監所應配合播放給收││ │ 容人聽。 ││ │(四)各監所應將介紹更生保護列為教化工作之一,經常辦理,││ │ 反複實施,並於依法(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四條)辦理釋放││法│ 後之保護事項時,主動向收容人推廣更生保護。 │├─┼────────────────────────────┤│決│照案通過。 ││議│ │└─┴────────────────────────────┘┌──────────────────────────────┐│提案三 如何結合監所服務團體個人參與推廣工作 ││ ││ 提案單位:法務部監所司 保護司│├─┬────────────────────────────┤│辦│(一)更生保護會應積極主動連繫參與監所服務之榮譽教誨師、││ │ 宗教教誨團體及個人,推廣更生保護理念,並向前開相關││ │ 團體刊物主動提供資訊,以結合彼等資源共同推廣更生保││ │ 護,促進矯正保護之銜接。 ││ │(二)更生保護會可函請監所之榮譽教誨師、宗教教誨師與資深││ │ 管教人員等於進行監所服務時,配合協辦更生保護推廣工││ │ 作,並可延聘適當之前開人員擔任更生輔導員,辦理監所││ │ 收容人釋放後之追蹤輔導工作。 ││ │(三)更生保護會可向監所推薦熱心更生輔導員參與監所服務工││ │ 作擔任榮譽教誨師,以增進監所與更生保護志工人力資源││法│ 之交流。 │├─┼────────────────────────────┤│決│一、加註:各監所於會議後二週內將榮譽教誨師、宗教教誨師與││ │ 資深管教人員名冊提供給更生保護會以資延聘更生輔導員之││ │ 參考。 ││議│二、照修正後辦法通過。 │└─┴────────────────────────────┘┌──────────────────────────────┐│提案一 如何強化監所保護之協調連繫 ││ ││ 提案單位:法務部監所司 保護司│├─┬────────────────────────────┤│辦│(一)加強各分會委員會功能,更生保護會應主動與監所加強聯││ │ 繫,相互流通相關資料,建立有效溝通結合網路。 ││ │(二)更生保護會各分會與各監所均應指定熱心專人負責更生保││ │ 護會與監所之連繫協調工作,並洽請當地社政主管單位指││ │ 定熱心專人負責協助辦理安置就養等工作,由更生保護會││ │ 將前開人員名單彙編成冊分送各相關單位使用。 ││ │(三)各監所及更生保護會應主動相互提供相關工作計畫、業務││ │ 需求等資料,並積極相互配合參與協助,對相關業務會議││ │ 及活動,應派員參加,更生保護會並應定期召集相關人員││ │ 會商協調檢討執行情形,加強連繫交換意見。 ││ │(四)更生保護會應安排更生輔導員參訪監所活動,以促進更生││法│ 輔導員對矯治工作之了解。 │├─┼────────────────────────────┤│決│一、辦法(二)更生保護會各分會由總幹事或副總幹事,各監所││議│ 由副首長或秘書負責更生保護會與監所之連繫協調工作。 ││ │二、照修正後辦法通過。 │└─┴────────────────────────────┘┌──────────────────────────────┐│提案二 如何落實通知保護工作 ││ ││ 提案單位:法務部監所司 保護司│├─┬────────────────────────────┤│辦│(一)各監所應確實辦理出監後保護事項之調查及覆查工作,詳││ │ 實填寫更生保護通知書表,俾利妥適辦理通知保護。 ││ │(二)前項通知保護工作之流程應予簡化,於釋放前十日辦理,││ │ 必要時以傳真方式辦理,以提高效率。 ││ │(三)更生保護會應建立監所通知保護追蹤管考制度,各分會對││ │ 於更生輔導員連繫訪視結果與後續輔導情形應予專案追蹤││ │ 。 ││ │(四)更生保護會與監所對各項通知保護之具體作法、作業流程││ │ 、辦理時限及分工等事項應加強溝通,協商決定,並應相││ │ 互支援與協助,尤以安置就養及精神病患之就醫治療個案││ │ ,監所應及早協商更生保護會洽送公私立醫療、救濟、慈││法│ 善機構實施安置、治療或收容事項。 │├─┼────────────────────────────┤│決│一、辦法(二)修正為通知保護工作之流程應予簡化,於刑期屆││ │ 滿釋放前十日或法務部准予假釋令至時,即通知各分會。 ││議│二、照修正後辦法通過。 │└─┴────────────────────────────┘┌──────────────────────────────┐│提案三 如何擴大辦理更生保護入監輔導工作 ││ ││ 提案單位:法務部監所司 保護司│├─┬────────────────────────────┤│辦│(一)對於目前於宜蘭、基隆、澎湖及高雄等地區試辦之入監輔││法│ 導方案,更生保護會應檢討相關執行情形,評估結合榮譽││ │ 觀護人及榮譽教誨師等全面辦理之可行性。 ││ │(二)應擴大辦理入監輔導方案,更生保護會於監所收容人釋放││ │ 前先行赴監訪視輔導,各分會應積極與當地監所溝通協調││ │ ,以利推廣工作。 ││ │(三)更生保護會辦理入監輔導工作時,各監所應就個案之選擇││ │ 、個人資料之提供、個案作息之調整、釋放前調查工作之││ │ 配合及其他掃地、人力、物力等行政支援等,應全力給予││ │ 更生保護會協助及配合。 │├─┼────────────────────────────┤│決│一、辦法(一)修正為「入監輔導方案,更生保護會應於一個月││ │ 內檢討相關執行情形,評估全面試辦之可行性」。 ││議│二、照修正後辦法通過 │└─┴────────────────────────────┘┌──────────────────────────────┐│提案一 如何銜接監所技能訓練辦理出獄後之就業工作 ││ ││ 提案單位:法務部監所司 保護司│├─┬────────────────────────────┤│辦│(一)監所應利用個別與集體教誨機會,培養收容人正確之就業││ │ 觀念,強化收容人之就業意願,對於需輔導就業及技訓之││ │ 收容人,監所應從速轉介至更生保護會或就業輔導機構辦││ │ 理釋放後之就業或進階訓練事宜。 ││ │(二)更生保護會應積極了解當地監所技訓項目及實施情形,結││ │ 合監所技訓項目,提供相關之職業訓練、就業輔導等資訊││ │ 發給收容人,並積極規劃相關後續就業輔導事項,以延續││ │ 銜接監所技訓。 ││ │(三)更生保護會積極結合監所技能訓練項目,積極規劃開辦相││ │ 關技訓或生產事業,延續銜接監所技訓,使收容人釋放後││ │ 得順利就業或繼續習藝。 ││ │(四)監所收容人釋放後之就業輔導,應銜接監所技能訓練項目││ │ ,更生保護會應積極與各就業輔業,職業訓練機構、職業││ │ 公會及公益團體聯繫合作並加強追蹤輔導,以協助轉介輔││法│ 導就業創業。 │├─┼────────────────────────────┤│決│照案通過。 ││議│ │└─┴────────────────────────────┘┌──────────────────────────────┐│提案二 如何結合社會資源充實監所技能訓練 ││ ││ 提案單位:法務部監所司 保護司│├─┬────────────────────────────┤│辦│(一)更生保護會應積極與各監所合作規劃辦理技能訓練事項(││ │ 每一分會至少參與合作乙項),應以結合轄內職訓機構、││ │ 公益慈善團體、工商企業、職業公會方式,共同舉辦技能││ │ 訓練。 ││法│(二)前開技能訓練項目之規劃開辦,應充分配收容人意願、就││ │ 業市場需求、當地產業特色及可運用社會資源等相關因素││ │ ,與其他機構團體結合方式包括贊助經費、設備、提供師││ │ 資或提供就業機會等,以擴大結合社會資源。 ││ │(三)更生保護會應結合監所經常辦理當地工商界、益團體之參││ │ 訪活動,安排收容人或更生人現身說法,以降低企業主對││ │ 出獄人等之疑慮,建立信心,以建立就業轉介管道,增進││ │ 收容人釋放後之就業機會。 ││ │(四)對於參與前開技能訓練之出獄人等,更生保護會應優先核││ │ 予創業貸款,以鼓勵受刑人參加技能訓練,並將有限貸款││ │ 資源作最有效運用。 │├─┼────────────────────────────┤│決│一、辦法(一)加註於會後二個月內規劃完成。 ││ │二、照修正後辦法通過。 ││議│ │└─┴────────────────────────────┘┌──────────────────────────────┐│臨時動議 ││ 提案單位:台灣更生保護會黃顧問勤鎮│├─┬────────────────────────────┤│案│(一)有關本次會議決議,建議由法務部(保護司)於會後整理││由│ 資料時,一併研發相關管考事項,於簽奉核定後發送各監││ │ 獄及更生保護會執行時辦理管考。 ││ │(二)有關本項管考事項之規劃,建議除定期之文書報表外,並││ │ 應納入監所視察項目,或更生保護業務之視導項目內,隨││ │ 時進行實地查證及輔導考察,以落實管考。 │├─┼────────────────────────────┤│決│有關管考事項,監所部分由法務部列入考核項目中,分會部分由││議│更生保護會總會管考報部核定。 │└─┴────────────────────────────┘附件 二:法務部 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法 89 保字第○○○○五○號

主旨

「出監(院、所、校)人就業情形調查表」自即日起廢止。為確保矯治效果,除依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加強矯正保護銜接工作會議」各項決議事項,繼續推動監、院、所、校矯正與更生保護之相關銜接工作外,並請依說明一至三相關配度措施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除請繼續結合社會資源落實執行「入監輔導」與「入監宣導」等工作外,為提高出監(院、所、學校)人接受輔導保護之意願,並請編印以出監(院、所、學校)人為對象之宣導資料協調各監(院、所、學校)配合發展。

輔導人員姓名,並依所附「加強矯正保護銜接工作辦理情形半年報表」(如附件二)每半年將辦理情形報核。

二、為落實執行及管考,請於現有保護成果業務月報表增列乙欄(如附件一)俾記事實施入監

三、另更生輔導員李○○女士致彰化少年輔育院離院生之信件(如附件三),其內容兼具關懷鼓勵與宣導功能,請參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矯決字第 00020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3 月 06 日發布,要旨:「出監(院、所、校)人就業情形調查表」廢止後,「加強矯正保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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