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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字第 04476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調解委員會受理之調解案件,經調解結果不成立而予以結案後,其當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調解時,調解委員會可否不予受理疑義

主旨

關於 貴部函轉彰化縣和美鎮公所為調解委員會受理之調解案件,經調解結果不成立而予以結案後,其當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調解時,調解委員會可否不予受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 (九○) 內中民字第九○○八六五五號函。

二 按經調解結果不成立之案件,除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及同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等規定情事外,並未設有其他限制,故如當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調解時,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為充分發揮調解制度功能,調解委員會似不宜拒絕受理,俾符疏減訟源之立法原意。

三 承辦人及電話:陳薦任科員○○、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二四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字第 04476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12 月 06 日發布,要旨:調解委員會受理之調解案件,經調解結果不成立而予以結案後,其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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