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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人決字第 000365 號
要旨
同一陞遷序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職務,由委任改派薦任職務後年資未滿一年,惟併計其委任第五職等年資已滿一年者,得否免受「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規定限制
主旨
檢送關於列同一陞遷序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職務,由委任改派薦任職務後年資未滿一年,惟併計其委任第五職等年資已滿一年者,得否免受「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規定限制之函釋一則,請查照。
說明
依銓敘部九十年二月八日九十銓一字第一九八三三八三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一份。
附件
銓敘部 90.02.08 (90) 銓一字第 1983383 號書函
主旨
關於列同一陞遷序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職務,由委任改派薦任職務後年資未滿一年,惟併計其委任第五職等年資已滿一年者,得否免受「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第六款規定之限制,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經濟部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經 (八九) 人字第八九○二九五一五號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一月四日九十局力字第一九○○六八號書函辦理。
二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之陞遷,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陞任較高之職務。二 非主管職務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三 遷調相當之職務。」同法第六條規定:「 (第一項) 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 (第二項)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員陞任。」據此,公務人員之陞遷,係按陞遷序列表之陞遷序列逐級辦理。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必要時,一職務得列兩個至三個職等。」茲如擔任列為同一陞遷序列之「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職務人員,其由委任改派薦任職務後年資未滿一年,惟併計計其委任第五職等年資已滿一年者,以其派任委任或薦任均屬同一職務,且未訂列不同陞遷序列,同意視為「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第六款所稱「任現職」或「任同序列職務」。
三 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八十六局力字第一九○一三三號函釋有關委任第五職等年資不予採計一節,經函准該局九十年一月四日九十局力字第一九○○六八號書函略以,關於原列「委任」部分得列「薦任」之職務,於職務列等表修正後,已調整改列為「委任或薦任」,其人員於職務列等表修正前原任委任職務之年資,及職務列等表修正後,擔任「委任或薦任」職務之委任年資,均不得採計作為參加高一層級職務之陞遷考核計分,係就陞任甄審評分所作之規定,與上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第六款避免公務人員在短期內連續陞任,針對可否參加陞任所為之限制停條件規定情形未盡相同,宜請個別考量較為公允,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