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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人決字第 002214 號
要旨
有關公務人員於因案停職期間,得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陞遷疑義一案
主旨
函轉有關公務人員於因案停職期間,得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陞遷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本部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九十局力字第○二八九一七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暨其附件影本一份。
附件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九十局力字第○二八九一七號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於因案停職期間,得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辦理陞遷疑義,請 查照函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九十特三字第二○五九二一五號函辦理。
二 本案據銓敘部函釋略以,「公務人員陞遷法」雖未明定因案停職人員不得辦理陞遷,惟是類人員於其停職原因尚未消滅前,係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六款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不得為公務人員,準此,參照「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第七、八款有關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進修、研究、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辦理陞任規定之意旨,是類人員於因案停職期間自不得辦理陞任,至於遷調部分,依銓敘部民國五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52) 台銓為六字第四八八二號函釋規定,是類人員亦不得辦理遷調。
三 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