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原任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因職務列等調整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復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考績升等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者,得否免除參加公務人員主管職務管理才能發展訓練乙案
主旨
有關原任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因職務列等調整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主管職務,經依法改派並經銓敘審定:「暫准留任」該職務,復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於本 (九十) 年一月一日考績升等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者,得否免除參加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四條規定之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管理才能發展訓練乙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三月三十日九十局考字第○○八○二六號函副本辦理。 二 前函略以:案經轉准銓敘部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九十銓一字第二○○五○○○號函:查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之立法說明,係為提昇中、高階層人員之專業能力、管理才能,藉以確保公務人員之素質,進而落實訓練與陞遷相結合之立法原則。茲以本案人員係屬本法施行後之初任簡任官等主管職務,係上開規定,仍須完成管理才能發展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