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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人決字第 030491 號
要旨
有關自願降調本機關現職不滿一年者,可否參加他機關之公開甄選疑義一案
主旨
銓敘部函釋有關自願降調本機關現職不滿一年者,可否參加他機關之公開甄選疑義一案,檢送原函影本一份,請查照。
說明
依銓敘部九十年八月六日九十銓一字第二○五二六一七號函辦理。
附件
銓敘部函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九十銓一字第二○五二六一七號主 旨:關於自願調降本機關現職不滿一年者,可否參加他機關之公開甄選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府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九十府人力字第二○四三一四號函。
二 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第六款前段規定「陞任現職或任同序列職務合計不滿一年者」不得辦理陞任,其立法意旨係在避免短時間內連續陞遷之不合理現象。本案歐○○青一員於本機關自願降調辦事員職務未滿一年,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依上開立法意旨,該員原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營養師職務之年資得予採認併計,以參加他機關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課員職務之公開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