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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保字第 000119 號
要旨
關於「假釋及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之受保護管束人,依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至地檢署報到,惟其報到時間適逢星期日或例假日,如何辦理報到?」之釋疑
主旨
關於「假釋及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之受保護管束人,依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至地檢署報到,惟其報到時間適逢星期日或例假日,如何辦理報到?」乙案,核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署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檢偕執 (一) 字第○二九六三五號函。
二 在實務運作上,「內勤檢察官」亦受理執行中之通緝案件,故受刑人假釋出獄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至該管地檢署報到,如其報到時間適逢星期日或例假日,自「得」由「內勤檢察官」受理,並依法告知其應遵守之事項,以完成報到手續。
三 本案另涉限制受保護管束人出境問題,必要時,檢察官得以電話逕行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惟嗣後仍應以書面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