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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保字第 00011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關於「假釋及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之受保護管束人,依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至地檢署報到,惟其報到時間適逢星期日或例假日,如何辦理報到?」之釋疑

主旨

關於「假釋及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之受保護管束人,依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至地檢署報到,惟其報到時間適逢星期日或例假日,如何辦理報到?」乙案,核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署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檢偕執 (一) 字第○二九六三五號函。

二 在實務運作上,「內勤檢察官」亦受理執行中之通緝案件,故受刑人假釋出獄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至該管地檢署報到,如其報到時間適逢星期日或例假日,自「得」由「內勤檢察官」受理,並依法告知其應遵守之事項,以完成報到手續。

三 本案另涉限制受保護管束人出境問題,必要時,檢察官得以電話逕行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惟嗣後仍應以書面補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保字第 00011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2 月 11 日發布,要旨:關於「假釋及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之受保護管束人,依規定於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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