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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067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九條所稱「基於法規之申請」,係指人民依法規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行政行為之公法上意思表示

全文內容

一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九條規定:「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所稱「基於法規之申請」,係指人民依法規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行政行為之公法上意思表示 (林錫堯著「行政法要義」,八十八年八月第二次增修版,第四九六頁參照) 。其立法目的,係對於申請人是否遵守法定期間之證明,基於郵遞送信時間非申請人所能控制,其延誤難以歸責於申請人,為維護人民之權益,爰採發信主義,將郵送時間予以扣除 (本法草案立法說明;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五二五頁;蔡茂寅等四人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第一一○頁參照) 。準此,本件來函所述有關公司內部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向貴會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申報事前轉讓持股時,得否適用上開規定,以掛號郵戳日為申報日乙節,應視證券交易法上開規定所稱「申報」之涵義,與本法所稱「基於法規之申請」,二者規範之目的及性質是否相同而定,請先行釐清,並參照證券交易法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二 另貴會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來函說明三所述:「且公司內部人向本會為申報……尚未涉及行政機關處理期間而須有在郵期間扣除之適用」乙節,經查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申請事件之處理期間,係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算,前開在郵期間之扣除並不影響行政機關之處理期間 (本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法九十律字第○○○四五二號函參照) 。是故行政機關之處理期間,顯與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九條在郵期間扣除規定之適用無涉,併予指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067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4 月 17 日發布,要旨: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九條所稱「基於法規之申請」,係指人民依法規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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