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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11603 號
要旨
自衛槍枝繼用人申請換發執照之問題
全文內容
按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經申請查驗之無照槍枝,除來源正當並有合法證明者,准依規定查驗給照或收購外,餘由警察機關沒入……」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自衛槍枝持有人死亡時,繼用人應填具換發自衛槍枝執照申請書,連同原有執照及戶籍謄本……申請換發執照……」準此,自衛槍枝持有人應屬合法持有槍枝,始有繼用人申請換發執照之問題。本件原用人生前所持之合法自衛槍枝,既已遺失且依上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執照繳銷,經繳銷執照之槍枝自屬無照槍枝,其繼承人即使事後尋獲,似與上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換發執照要件不合。至於該無照槍枝是否准予查驗給照或收購乙節,係屬貴署職掌,請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