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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14530 號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已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相關規定獲得補償者,渠等叛亂罪是否獲得平反疑義乙案

主旨

貴室函詢有關已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相關規定獲得補償者,渠等叛亂罪是否獲得平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室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九○) 易日字第五六九八號書函。

二 按所謂「除罪化」,係指將原本刑事不法之行為轉換為不具刑事可罰性之行政處罰或直接刪除刑罰規定。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罪、外患罪等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得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相關規定請求回復其受損之權利或申請給付補償金,二者性質上均無首揭「除罪化」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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