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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15874 號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適用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局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九○) 智法字第九○八六○○○四五–○號函。
二 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核其立法意旨係鑑於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倘若仍率由舊章,必須先踐行現行訴願程序,乃至於訴願前之先行程序 (如申請復查、聲明異議等) ,始得提起行政訴訟,則不符程序經濟原則及提高行政效能之立法目的,爰明定此一類型之行政救濟免除訴願或其先行程序,逕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上揭條文所稱之「免除」,宜解為「應」免除,並非「得」免除。故當事人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若未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而仍提起訴願或為其先行程序之行為,顯已違反首揭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意旨,核其所為即係對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之事項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定,受理訴願之機關自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黃○元、 (○二) 二三八一一五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