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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1702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關於動物製造噪音妨害安寧案件究應如何處罰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動物製造噪音妨害安寧案件究應如何處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署九十年五月一日 (九十) 警署行字第八四一八八號函。

二 按單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除應處罰鍰外,如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因處罰之種類不同,得併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以達行政目的 (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五○三號解釋參照) 。次按動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得由主管機關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又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上開二法條規定,處罰種類相異,立法目的容有不同。準此,本件因飼養犬隻或其他動物製造噪音,有妨害寫寧之情形,依首揭說明,應得分別依上開法條規定予以處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1702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5 月 27 日發布,要旨:關於動物製造噪音妨害安寧案件究應如何處罰疑義乙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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