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十六點之規定違反行政程序法及牴觸農業發展條例,陳請刪除或修正該要點第十六點規定事宜乙案
主旨
關於林○○先生陳為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十六點之規定違反行政程序法及牴觸農業發展條例,陳請刪除或修正該要點第十六點規定事宜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台 (九十) 內地字第九○一一○四九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其規範內容不得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且不得牴觸上位階之法律或法規命令,合先敘明。 三 查 貴部為協助基層地政機關執行耕地分割事宜所定之「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十六點規定:「已辦理農地重劃之耕地,依本條例 (農業發展條例) 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分割時,不受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有關最小坵塊土地短邊十公尺之限制。但分割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鄰接灌溉、排水設施及農路為原則。」其但書有關農地分割之規定,係參酌農地重劃條例第十五條所定,並未牴觸該條例。至於上開執行要點第十六點規定有無牴觸農業發展條例乙節, 貴部既已同時徵詢該法規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意見,請依該會之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