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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28851 號
要旨
關於農舍基地所有權人提供擔保設定抵押予農舍所有權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農舍基地所有權人提供擔保設定抵押予農舍所有權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七月廿四日台 (九十) 內中地字第九○一一三六六號函。
二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所稱「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是否指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農舍者,農舍與其坐落基地之農地所有權人需為同一人?抑或包括本條例修正前業已存在之農舍與其坐落基地之農地所有權人不一之情形在內?因農業發展條例甫於八十九年元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上開規定乃新增條文,宜先釐清立法意旨,建請函詢法規主管機關探求立法意旨審認之。
三 承辦人及電話:鄭召緣、 (○二) 二三七五九○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