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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29601 號
要旨
關於高雄縣美濃鎮農會公糧虧短案違約罰穀事宜,該會陳請准予二十年分期攤還清償違約罰穀債務乙案
主旨
關於高雄縣美濃鎮農會公糧虧短案違約罰穀事宜,該會陳請准予二十年分期攤還清償違約罰穀債務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年八月一日 (九○) 農貳字第九○一一二○四五號函。二 本件依附件資料顯示,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理由略以:「美濃農會係人民團體,有相當資產,--,不能認有資力困難情事,其請求分期或緩期清償,尚難准許,--- 經核於法尚無違誤。」係法官判決理由中否准該農會分期清償之請求。惟本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對於違約罰穀部分之債權,得否准予二十年分期攤還清償?乃債權人權利之行使,宜由債權人依法衡酌情形決定。本部尚乏實際案例可資提供,至主管機關 (債權人) 衡酌情形決定是否符合相關法令 (例如預算法規) 乙節,宜請 貴會洽詢相關主管機關。
三 至於所謂「本項懲罰性違約罰穀」,如認定其性質屬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因具有遲延利息損害之性質,即不須另計利息 (參見最高法院四十四年臺上字第五九二號判例、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 。惟倘該懲罰性違約罰穀已由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轉為一般債權債務關係,則約定計利息,並無不可。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郭全慶、 (○二) 二三七五九○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