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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3337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關於具中小學教師資格者於入伍服役前或服役期間 (含替代役) 參加中小學教師甄試錄取,無法於學年度開始時報到就職,其錄取資格保留與否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具中小學教師資格者於入伍服役前或服役期間 (含替代役) 參加中小學教師甄試錄取,無法於學年度開始時報到就職,其錄取資格保留與否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台 (九○) 人 (一) 字第九○一一四八四○號書函。

二 本部意見如下:

(一) 按兵役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一、在營服役期間,...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又為使該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各種軍人權利便於實施起見而訂定之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復補充規定,學校對職工應召服兵役,已錄取未到職者,視同現職職工保留工作,並比照第一款 (發給職工「保留底缺證明書」) 及第二款 (造具保留底缺或保留工作名冊陳報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備案) 辦理。另替代役為兵役之一種,替代役役男為職工者,亦得享有保留底缺年資之權利;此一職工之保留底缺年資事項,中央由主管機關 (內政部) 主辦,其他有關機關協辦;直轄市、縣 (市) 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役政單位主辦,其他有關單位協辦,兵役法第二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主旨所揭情形,自應予保留底缺,並由中央或地方各該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 次按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係關於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不得為兼職等行為之規定,與主旨所述情形有間。復依前揭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錄取者並無應先向錄取學校辦理報到之義務。又替代役既為兵役之一種,替代役役男自應享有上開辦法所定之各項軍人權利。綜此以觀,縣立中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簡章縱明定「錄取人員無法於○○年○○月○○日報到就職者,被註銷錄取資格不得異議」,仍不宜適用於錄取者為役男之情形。

三 承辦人及電話:黃慶元、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六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3337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2 日發布,要旨:關於具中小學教師資格者於入伍服役前或服役期間 (含替代役)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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