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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3404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內政部建議修正「行政院所屬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乙案

主旨

奉 交議有關內政部建議修正「行政院所屬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增列該部所屬兒童局、土地測量局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轉陳。

說明

一 復 鈞院秘書處九十年九月四日台九十法字第○五二二九八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 按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得在一定金額限度內,逕行決定賠償金額。 (第一項) 前項金額限度中,中央政府各機關及省政府,由行政院依機關等級定之;‥‥ (第二項) 」準此, 鈞院於八十五年十月九日以台八十五法字第三四八○四號函頒「行政院所屬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 (以下簡稱「賠償金額限度表」) 在案,並沿用至今。惟查自八十五年鈞院函頒「賠償金額限度表」以來, 鈞院所屬機關或有新增 (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或有歸併 (如原內政部警政署所屬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業已歸併於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或有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而改隸中央 (如台灣省政府公路局各區工程處改隸交通部) ,而為「賠償金額限度表」所未含括者。目前各機關之做法,有單獨訂定賠償金額限度而報請 鈞院核定者 (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亦有由一級機關逕行訂定其所屬新增或改隸機關得逕行決定之賠償限度而未報請 鈞院核定者 (如交通部) ,做法並未一致,僅先陳明。

三 鑑於目前部分機關因新增、歸併或改隸 (特別是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 等事由而未為「賠償金額限度表」所含括,並考量政府精簡機關組織可能產生之機關裁併及組織調整等情形,建請 鈞院重新研議「賠償金額限度表」之修正事宜,以符實際。至於未修正前,內政部參酌現行該部及所屬機關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原則,依機關層級及業務性質,建議修正「賠償金額限度表」有關該部所屬機關得逕行決定之賠償金額限度乙節,本部敬表同意。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林建宏, (○二) 二三七五二○八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3404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發布,要旨:有關內政部建議修正「行政院所屬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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