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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3764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訂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發布實施後,應由何單位受理農舍申請案會議決議

主旨

貴署函送研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訂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發布實施後,應由何單位受理農舍申請案會議決議一部分,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署九十年十月三日九十營署綜第九○一○四二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行政機關權限委託之規定,該條後段所稱「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依學者通說認為係指同一行政主體 (公法人) 之不相隸屬機關間之委託而言。本案台北縣政府依建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非縣 (局) 政府所在地之鄉、鎮、適用本法之地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委由鄉、鎮 (縣轄市) 公所依規定核發執照;……」,委由林口鄉公所核發農舍建造執照乙節,與上開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尚屬有間,是以前開會議紀錄決議一所述「依建築法第二十七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台北縣政府得委託鄉、鎮 (縣轄市) 公所依規定核發農舍建造執照」一節,有再予斟酌之必要。至於上開建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委由鄉鎮公所依規定辦理之情形是否屬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委辦事項」,請徵詢該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3764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10 月 15 日發布,要旨: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訂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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