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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38750 號
要旨
關於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四規定,如受處分人未依規定繳納罰鍰者,其應如何易處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四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上開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受處分人未依規定繳納罰鍰者,其應如何易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月九日交路九十字第○一○七五三號函。
二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八十五條之四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查其立法意旨,乃係參酌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無責任能力之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課以法定代理人責任。次按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按其罰鍰數額,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不依期限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第一項第三款) 前項第三款之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如無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第二項) 」依其文義以觀,本條之規範對象應為汽車所有人、駕駛人,至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四受轉嫁處罰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非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似無上開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易處規定之適用。又查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 (六十四年修正理由) ,係因汽車所有人、駕駛人不依規定繳納罰鍰而無強制執行之手段,爰為易處之規定。然行政執行法已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修正條文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是以,未滿十四歲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受罰鍰處分而不為繳納時,主管機關即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從而,如仍對該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易處處分,是否有違比例原則,亦值斟酌。準此,本件似以採 貴部來函說明一 (二) 之見解為宜。惟因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四係於本 (九十) 年一月十七日修正時增訂,其究否適用於同條例第六十五條易處處分之規定,仍請 貴部本於權責審認之。
三 承辦人姓名、電話:陳品芳 (○二) 二三八一一五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