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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4252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商港法之適用問題一案

主旨

奉 交下有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以下簡稱促參法) 與商港法之適用問題一案,謹研提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明

一 復 貴處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台九十工字第○六五二九五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 本部研析意見如下:

(一) 按促參法係為落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政策,確立推動此一政策之法源,爰衡酌各國有關立法例與我國國情,並參照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以下簡稱獎參條例) 相關規定,採通案立法方式制定,以求立法經濟,並加強推動績效。簡言之,從立法體例、目的、法律定位、施行時間先後、規範內容及適用範圍等層面分析,促參法係屬特別法性質,自應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又促參法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公布施行後,行政院於同年四月二十八日以台八十九交字第一二一一七號函核示略以:「促參法公布施行後,各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作業,應依促參法辦理。」故符合商港法第十二條,得由私事業機構辦理之商港區內設施,並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公共建設,且依同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方式由民間機構參與者,似應優先適用促參法之規定。至交通部認「民間參與商港建設除促參法外,商港法、獎參條例均有適用餘地」及「促參法未明文排除商港法,業者如要求依商港法與港務局合作投資興建商港設施,港務局無由拒絕」,對促參法之屬性、定位及其相關規定,恐不無誤解。

(二) 次按促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關於主辦機關辦理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前,應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以及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之規定,核其立法意旨,乃在本於審慎原則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案件,以強調公平化、透明化及責任化,並本於公平、公正原則,擇優評定,俾維護公共利益。再者,促參法與獎參條例最主要之差異在於擴大適用範圍,並將「公共建設」分為「一般公共建設」及「重大公共建設」;基於政府最大的審慎原則,對於私有土地取得及租稅獎勵僅及於重大公共建設。至一般公共建設,尚不得享有類此優惠措施。倘交通部基於港埠經營實務面及實際作業需求考量,認符合商港法第十二條,得由私事業機構辦理之商港區域內設施,並符合促參法規範範圍者,認宜依商港法辦理,以提升商機,並創造營收機會之意見可採,則建議公共工程委員會與交通部重新協商檢討,並儘速修法。

三 承辦人及電話:黃慶元、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六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4252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11 月 28 日發布,要旨:有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商港法之適用問題一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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