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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4491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黃○虎在台南縣為候選人站台助講事件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黃○虎在台南縣為候選人站台助講事件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局企字第○五三三六三號函。

二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以下簡稱選羆法) 第八條第六項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同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掌理左列事項:一、‥‥‥。五、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揆其立法意旨,係指各級選舉委員會行使職權時,應超出黨派以外,秉持公平正直之立場,依據法令行事之謂。另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之職掌如下:一、‥‥‥。三、關於‥‥‥立法委員‥‥選舉、罷免之監督事項。四、關於‥‥‥縣 (市) 長‥‥‥選舉、罷免事務及監督事項。」準此,為特定候選人助講之行為外觀,雖非行使職權,惟中央選舉委員會掌理立法委員、縣長等相關選舉事務及監督事項,若嗣後相關個案提報該委員會討論時,難謂不影響其職權行使之公正性。故為保持超然立場並公正行使職權,該會委員自不宜為特定候選人站台助講,而有失公允。至於本件黃委員○虎為台南縣候選人站台助講事件,究應如何處理,宜由相關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衡酌之。

三 另違反選罷法第八條第六項之規定者,本法雖未定有處罰或失權效果之規定,惟尚難據此認定屬訓示規定而不予遵守,併此敘明。

四 承辦人及電話:李世德, (○二) 二三七五二○八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4491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黃○虎在台南縣為候選人站台助講事件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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