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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02692 號
要旨
關於收養未滿十二歲兒童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究係兒童福利法規定之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之日期或法院裁定確定日期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收養未滿十二歲兒童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究係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之日期或法院裁定確定日期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台 (九十) 內戶字第八九一二七三五號函。
二 按「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 (第一項) 。……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第四項)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四項定有明文,惟民國八十二年修正公布之兒童福利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已明定「收養兒童經法院認可者,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關係成立之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適用原則,收養未滿十二歲兒童其戶籍登記之收養日期,應優先適用兒里福利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