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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06702 號
要旨
關於辦理市地重劃登記完竣之土地,申請人持憑以重劃前標示之調解書申辦回復所有權登記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辦理市地重劃登記完竣之土地,申請人持憑以重劃前標示之調解書申辦回復所有權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 (八九) 內中地字第八九七二○五三號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九十)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一一三號函略以:「一、本 (司法院) 秘書長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八五)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九○三一號函仍引用之。二、按法院就土地買賣糾紛之調解書予以核定後,土地依市地重劃分配結果辦竣權利變更登記,並不影響既已成立之調解書效力。至於是否准予辦理登記,地政機關應本於職權自行審查決定之。
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一份。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
(九十)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一一三號主 旨:關於辦理市地重劃登記完竣之土地,申請人持憑以重劃前標示之調解書,申請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貴部九十年一月九日法九十律決字第○四五六七七號函。
二 本秘書長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 (八五)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九○三一號函仍引用之。
三 按法院就土地買賣糾紛之調解書予以核定後,土地依市地重劃分配結果辦理竣權利變更登記,並不影響既已成立之調解書效力。至於是否准予辦理登記,地政機關應本於職權自行審查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