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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08277 號
要旨
關於本部七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法七十一律字第一二六七五號函釋,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及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土地法修正公布後,應如何適用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本部七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法七十一律字第一二六七五號函釋,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及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土地法修正公布後,應如何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台財稅字第○九○○四六○一七六號函。
二 按本部七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法七十一律字第一二六七五號函釋,係針對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所為之解釋,尚與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之適用無涉。次按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就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條規定,僅刪除該條第四款,其餘各款均未修正,本部上開函釋核與現行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條規定意旨,並無違背。又本部上開函釋係以「如妻確已在該耕地上耕作」為前提下所作之解釋。本件來函所詢有關聯合財產制之妻或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買賣方式取得之耕地,可否認定屬妻或夫之特有財產乙節,依上所述,仍應視妻或夫是否確已在該耕地上耕作而定。因屬事實認定問題,請就具題個案依職權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