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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30208 號
要旨
有關判決依據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禁止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專有部分與其基地所有權分離而為移轉之規定內容不同
全文內容
如主旨所揭疑有,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於九十年八月六日以 (九十)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七四二二號函復略以:「本件相關民事判決,係以兩造間買賣契約既經出賣人合法解除,本於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判決買受人應將系爭房屋及土地分別移轉登記予出賣人,判決依據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禁止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專有部分與其基地所有權分離而為移轉之規定內容不同。本件既經判決確定,仍請依據判決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