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37493 號
要旨
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乙案
主旨
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乙案,奉示會商相關機關重新檢討調整,請 查照並請於一個月內惠復,俾憑辦理。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九十年十月三日台九十法字第○五六七三五號函辦理。
二 按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得在一定金額限度內,逕行決定賠償金額。 (第一項) 前項金額限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及省政府,由行政院依機關等級定之;‥‥ (第二項) 」,前經行政院依上開規定於八十五年十月九日以台八十五法字第三四八○四號修訂函頒「行政院所屬機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得逕行決定賠償金額限度表」 (以下簡稱「賠償金額限度表」) 在案,並沿用至今。惟查八十五年行政院函頒「賠償金額限度表」以來,行政院所屬機關或有新增,或有歸併,或有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而改隸中央,而為「賠償金額限度表」所未含括者。又目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之一級、二級、三級或四級機關得逕行決定之賠償金額限度,係由各該部、會、行、處、局、署按其所屬機關之性質、事權之大小等自行訂定,是否宜予統一,亦請一併惠示卓見。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林建宏, (○二) 二三七五二○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