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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檢(司)字第 020329 號
要旨
有關畜牧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所謂「情節重大」應如何判定及衡量乙案
主旨
貴局函詢有關畜牧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所謂「情節重大」應如何判定及衡量乙案,與本部業務主管有關部分,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會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九○) 防檢六字第九○一四○七六九八號函。
二 畜牧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稱「情節重大」,應依個案及具體情形,參酌下列事項認定之: (一) 手段與實施之行為與程度; (二) 違反畜禽屠宰管理義務之程度; (三) 違反畜禽屠宰管理之數量; (四)有無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或損害之程度; (五) 行為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