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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檢決字第 039030 號

會議日期 90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線上遊戲之遊戲帳號角色及寶物是否為刑法竊盜罪及詐欺罪之客體乙案

主旨

有關線上遊戲之遊戲帳號角色及寶物是否為刑法竊盜罪及詐欺罪之客體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署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九○) 警署刑偵九 (1) 字第二○三一九○號函。

二 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電磁紀錄關於竊盜罪章之罪,以動產論。又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於詐欺罪準用之,故電磁紀錄於詐欺罪亦屬動產。經查,線上遊戲之帳號角色及寶物資料,均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遊戲帳號所有人對於角色及寶物之電磁紀錄擁有支配權,可任意處分或移轉角色及寶物,又上開角色及寶物雖為虛擬,然於現實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財產價值,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交換,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故線上遊戲之角色及寶物似無不得作為刑法之竊盜罪或詐欺罪保護客體之理由。目前實務雖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七五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可供參考,然尚無相關之確定判決,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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